“责权两难”、“有实无名”的生存状态,让不少CIO成了一群企业里的边缘化人群。如何把这个“边缘部落”名正言顺地引导为企业的主流,成了不少CIO的心愿。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CIO发展体制成为当务之急。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CIO发展体制?且看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左美云如何献计献策。
如何为CIO部落建立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呢?调查显示,83.63%的被采访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全面制定适合我国的有关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66.08%的被采访者认为,需要推进与CIO相关的培训认证体系。53.80%的被采访者认为,要建立有关的CIO执业资格考试制度;53.80%的被采访者认为,要建立和发展行业信息协会。
立法是保障
当前世界各国对信息立法都表现出高度重视。美国是世界上信息立法较早、较为完备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法规。
美国关于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如表所示):一是关于信息获取和发布的《情报自由法》,二是关于信息收集的《文书工作削减法》,三是关于协调政府各机构信息活动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
1998年,美国还制定了《文书工作消失法》,计划在五年内基本实现无纸化工作。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与整个社会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如《隐私法》、《档案法》等。除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州也都有自己的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详细地规定了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了首席信息官制度,规定在联邦预算与管理局下设立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美国首席信息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另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内均应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首席信息官一般由该部门第一副手担任,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任命。部门首席信息官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
美国还在联邦政府设立“联邦信息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组成。联邦预算与管理局局长为联邦信息委员会主席。国家首席信息官为委员会执行主任,并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事实上,正如83.63%的受访CIO一样,我们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信息立法的重要和必要。但我国信息立法目前主要侧重在电信、互联网、软件、系统集成、信息安全等方面,在有关信息内容和信息资源方面的立法还非常薄弱。我国牵涉到信息资源的法律包括如表上所示。
上述法律法规,大多涉及的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广义上的信息资源。所谓广义信息资源,是指信息技术、信息设施、信息系统、信息人才以及信息内容等。从广义信息资源的角度看,我国的信息立法偏重规范IT企业的行为,在如何发展信息技术、如何培养信息人才、如何发展信息内容、如何培育信息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从近年来我国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些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制度问题。因此,只有进行相关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信息以及相关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
例如,在信息制度方面,如何建立合适的CIO培训认证体系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在信息源方面,如何保障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在信息取得和传输过程中,如何保障相关信息主体的知识产权;在保障系统和网络安全方面,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等,都需要相关的立法来予以保障。
为了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使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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